(2019)苏0682执3808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20-02-20
案件名称
江苏绘园律师事务所与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代理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江苏绘园律师事务所;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682执380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绘园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如皋市。法定代表人夏泽涵,主任。被执行人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区。法定代表人鲍晶,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苏绘园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代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作出的(2019)苏0682民初33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江苏绘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费130000元及利息(以130000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6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受理后,由张小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代理费1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执行费1873元(未预交)。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了调查: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均被其他法院在先冻结,本案未予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汽车、不动产因已有大量在先查封,无剩余价值,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本案轮候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价证券登记信息。3、申请执行人表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承诺于2020年4月5日前偿还本案全部债务。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4、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汽车、不动产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虽达成和解协议,但约定履行的期间较长,近期尚不能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苏0682民初33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君审判员 汤雪飞审判员 张 鑫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亚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