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商再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安庆××工××市××司因与被申诉人上××经、上××经营部与安庆××工××市××司、上××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安庆××工××市××司,上××经营部,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再字第14号抗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安庆××工××市××司。地:慈溪市××××村。代表人:陈某某。被申诉人(原审原告):上××经营部(个人独资企业)。地:上××路××-a1004。代表人:汤某某。申诉人安庆××工××市××司因与被申诉人上××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9)甬慈商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1月16日作出(2009)甬检民行抗字第166号抗诉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8日作出(2009)浙甬民抗字第175号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院于2010年3月3日作出(2009)甬慈商再字第14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诉人安庆××工××市××司因与被申诉人上××经营部已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于201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庆××工××市××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庆××工××市××司撤回其申诉,本案终结诉讼。审 判 长 岑 丽 芬审 判 员 段 金 荣代理审判员 杨 丹 丹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胡利娜(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