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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商再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安庆××工××市××司因与被申诉人上××经、上××经营部与安庆××工××市××司、上××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安庆××工××市××司,上××经营部,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再字第14号抗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安庆××工××市××司。地:慈溪市××××村。代表人:陈某某。被申诉人(原审原告):上××经营部(个人独资企业)。地:上××路××-a1004。代表人:汤某某。申诉人安庆××工××市××司因与被申诉人上××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9)甬慈商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1月16日作出(2009)甬检民行抗字第166号抗诉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8日作出(2009)浙甬民抗字第175号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院于2010年3月3日作出(2009)甬慈商再字第14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诉人安庆××工××市××司因与被申诉人上××经营部已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于201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庆××工××市××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庆××工××市××司撤回其申诉,本案终结诉讼。审 判 长 岑  丽  芬审 判 员 段  金  荣代理审判员 杨  丹  丹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胡利娜(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