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三商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洪滨与林日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滨,林日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三商初字第179号原告:洪滨,职工,县海游镇眠牛山路50号302室。被告:林日建,农民,门县西区大道鼎盛公寓1幢11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滨与被告林日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无处寻找为由,于2010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洪滨负担。审 判 员 梅 丹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何阳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