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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736-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樊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736-1号原告金某某。委托代理人童某某。委托代理人尹某某。被告樊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某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樊某某享有的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E3-8429号商位的使用权,查封期间不得出租、转让、抵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国芳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楼 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