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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82民初1500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20-03-06

案件名称

彭露单与张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彭露单;张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82民初15001号原告:彭露单,女,1984年3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媛,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伟,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传华,男,1969年7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汶上县。原告彭露单与被告张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彭露单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露单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露单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彭露单负担。审判员  周琳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姚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