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西执仲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薛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西执仲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薛莎。申请执行人宋薛彬。被执行人西安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建国路111号。法定代表人王发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薛莎、宋薛彬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会员作出的(2009)西仲裁字第223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西安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薛莎、宋薛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4430元及利息,为申请执行人办理好房地产权属证书。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薛莎、宋薛彬将位于白马服饰广场二层10249号商铺退还给被执行人西安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49万元人民币。经审查,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现双方已按和解一些已全部履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亦向本院递交书面结案申请。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仲裁委会员(2009)西仲裁字第2237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奎生审判员 张治华审判员 康耀先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