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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镇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寇文武、孙坤鹏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文武,孙坤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镇刑初字第9号公诉机关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寇文武,男,1987年4月19日出生于陕西省镇安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镇安县回龙镇和平村*组。因本案于2009年10月2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安县看守所。被告人孙坤鹏,男,1980年11月5日出生于陕西省周至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周至县楼观镇西坡村**组。因本案于2009年10月2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安县看守所。辩护人刘康林,陕西安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刘珍,陕西安业律师事务所律师。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字(2010)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寇文武、孙坤鹏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宁建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寇文武、被告人孙坤鹏及其辩护人刘康林、刘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寇文武窜至镇安县城体育场巷子丰盛饭店门前,用事先准备的钥匙,盗走王鹏停放的黑色新大洲本田SDH125—46B型二轮摩托车一辆,价值6403元。2009年9月22日中午,被告人寇文武窜至永乐镇西环路一号盗走郭锋停放在安业园大门过道的灰色新大洲本田SDH100—41A型二轮摩托车一辆,价值4180元。2009年9月17日11时40分左右,被告人寇文武、孙坤鹏窜至永乐镇岭西小区20号巷子。孙坤鹏在巷口望风,寇文武用事先准备的钥匙拧开点火开关,将张桂林停放的一辆红色长铃豪进CM125—2E型二轮摩托车盗走,价值5225元。同年10月2日11时,被告人寇文武、孙坤鹏窜至镇安县城县河,孙坤鹏按照寇文武的安排在路口接应,寇文武用事先准备的钥匙,将曹相兵停放在华御天源洗浴场门口的黑色新大洲本田SDH125—46B二轮摩托车一辆盗走,价值6370元。二被告人得逞后骑车行往西安,行至山午峪被当地群众抓获。被告人寇文武共盗窃摩托车四辆,总价值22178元。被告人孙坤鹏参与盗窃摩托车二辆,总价值11595元。所盗四辆摩托车除一辆追回退还受害人外,其余三辆均被被告人寇文武销往外地,赃款被寇文武一人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曹相兵、张桂林、郭锋、王鹏陈述;证人洪付祥、孔祥镇、程仕宝证言;现场勘察笔录、辨认笔录;镇价认字(2009)65号、67号、68号、7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寇文武、孙坤鹏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寇文武、孙坤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人属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盗窃中,寇文武提议并直接实施盗窃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孙坤鹏按照寇文武的安排望风、接应,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二被告人归案后,主动交代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同种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了确保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寇文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伍仟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2日起至2014年10月1日止,罚金已交纳)。二、被告人孙坤鹏犯盗窃罪,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贰仟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2日起至2013年4月1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杨正健审判员  张 玲审判员  姚双平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亓晓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