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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二中执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0-02-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北京中天宏业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中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中天宏业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二中执字第38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天宏业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5号中青旅大厦607-608室。法定代表人闵凤振。被执行人北京中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9号华普花园7号楼华普会所3层办公10。法定代表人翦英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373号裁决书,于2010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即日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以及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北京中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物业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取得小产权证,并登记在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天宏业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并支付迟延履行金。二、被执行人北京中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补充预售合同》,为超建面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天宏业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在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登记,并将超建面积权属登记在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天宏业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并支付迟延履行金。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中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四百万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中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负担的仲裁费人民币二百四十四万二千三百五十元、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五、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中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主执行官付冬青执行员 杨 军执行员 鲁 南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海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