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余泗商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汪君与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君,杨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余泗商初字第48号原告:汪君(某某。被告:杨某某。原告汪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某某起诉称:被告杨某某曾向原告购买建筑材料,截止2008年2月6日,被告结欠原告货款6650元,但被告逾期未付,原告经多次催讨无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6650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394元,合计904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之被告杨某某身份不清,余姚市泗门镇湖北村并无被告杨某某此人,因此,原告的起诉有误,不符法定条件,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汪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唐平君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代书记员 王瑶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