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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盐沈商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海宁海××针××机械有限公司与海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海××针××机械有限公司,海盐××××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盐沈商初字第44号原告:海宁海××针××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街道硖××路35、37号。法定代表人:何××。委托代理人:许××。被告:海盐××××厂。住所地:海盐县××工××区南××区。代表人:倪××。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海××针××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海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4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宁海××针××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海盐××××厂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财产保全费440元,合计8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陶沈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