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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聊东民一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7-02-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聊东民一初字第313号原告王某,女,1983年3月8日出生,汉族,聊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职员,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袁义香,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某,男,198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聊城市贸促会职员,住聊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焱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国秋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