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台玉商初字第3104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玉环县清港机床厂与玉环欧得利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环县清港机床厂,玉环欧得利阀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3104号原告玉环县清港机床厂,住所地玉环县科技工业园区(清港下湫段)。法定代表人盛德明,厂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琦,浙江耀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玉环欧得利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清港镇礁西村。法定代表人陈海兵,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环县清港机床厂与被告玉环欧得利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玉环欧得利阀门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款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环县清港机床厂撤回对被告玉环欧得利阀门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玉环县清港机床厂负担。审 判 长  黄建华人民陪审员  黄友美人民陪审员  袁必华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黄一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