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柯巡民初字第246-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万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万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巡民初字第246-1号反诉原告:汪某某。反诉被告:万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汪某某与反诉被告万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汪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反诉原告汪某某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江建扬代理审判员 杨 丽人民陪审员 严水仙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高 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