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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柯巡民初字第246-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万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万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巡民初字第246-1号反诉原告:汪某某。反诉被告:万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汪某某与反诉被告万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汪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反诉原告汪某某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江建扬代理审判员  杨 丽人民陪审员  严水仙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高 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