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浔菱商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甲与张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甲,张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湖浔菱商初字第19号原告:张甲。被告:张乙。原告张甲为与被告张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叶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张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甲起诉称,2009年2月16日,被告张乙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期2个月。但被告借故拖欠,原告多次催讨无着,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本案诉��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乙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16日,被告张乙向原告张甲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写明借期2个月。但被告张乙未按期还款,原告多次催讨无着,以致纠纷成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一份及原告的当庭陈某某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返还借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应承担返还借款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借款人民币20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乙应返还原告张甲借款人民币20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02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3170元,由被告张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叶 菁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丁岸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