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海商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海宁市磊鑫塑钢有限公司与浙江景华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市磊鑫塑钢有限公司,浙江景华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海商初字第208号原告:海宁市磊鑫塑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硖石大荡(中丝三厂内)。法定代表人:姚福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波,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景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周王庙镇桑梓路北98号。法定代表人:许明良,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磊鑫塑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景华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追索被告价款75678.55元。现根据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浙江景华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与不足部分之等额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夏洲娜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叶国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