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雁民初字第4733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杨军与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陕西滕龙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陕西滕龙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雁民初字第4733号原告杨军。委托代理人黄岩,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时锡镒,男,汉族,1944年3月10日出生。被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38号水晶岛写字楼4层。法定代表人张彦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安衡,西安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鹏。被告陕西滕龙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榆林市神木县神木镇滨河路。法定代理人刘鹏泽。委托代理人张杰,陕西三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军诉被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陕西滕龙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杨军于2010年2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军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86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何 燕人民陪审员 王 华人民陪审员 高 峰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魏张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