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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三健商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浬浦信用社、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浬浦信用社与被告沈显法、与沈显法、周正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浬浦信用社,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浬浦信用社与被告沈显法,沈显法,周正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三健商初字第17号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浬浦信用社。住所地三门县浬浦镇浬浦街62号。代表人:程志富,系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程国妙,三门县健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显法,男,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3326261967********,住三门县浬浦镇西里村184号。被告:周正权,农民,身份证号码3326261972********,住三门县浬浦镇西里村128号。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浬浦信用社与被告沈显法、周正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浬浦信用社以被告沈显法已归还借款为由,于2010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浬浦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14元,减半收取607元,由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浬浦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严雅霞审 判 员  莫启荣人民陪审员  奚圣军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代书 记员  叶咸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