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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即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卢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即刑初字第189号公诉机关即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司机。2010年1月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即墨市看守所。即墨市人民检察院以即检刑诉字(2010)第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于2010年1月6日13时许,驾驶鲁B×××××号小型客车沿即墨市某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某某公司门前时,因右侧超车驶入非机动车道内,将骑自行车顺行在前的即墨市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宫某某撞倒,致其颅脑损伤当场死亡。被告人卢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卢某肇事后未离开肇事现场,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肇事经过。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本案民事部分已调处,由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30000元,已清结。被害人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人付某的证言、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及照片、物证检验报告、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收条、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议适用的法律正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卢某违章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案发后未离开肇事现场,主动拨打“120”电话抢救伤员,并拨打“122”电话报警,又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肇事经过,应视为投案自首;另被告人在审理中能够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被害人家属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可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明智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程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