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遂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陶某某与郑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陶某某;郑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九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丽遂民初字第70号原告陶某某。被告郑某某。原告陶某某诉被告郑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助理审判员李丽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陶某某诉称:2009年11月28日,被告郑某某用手机给原告发来短信。因原告欠范某某钱,误以为是范某某催债的短信,遂将2500元钱分两次汇入该短信提供的账号。事后,当范某某向原告主张2500元债权时,原告才知道汇款错误。故请求判令被告郑某某归还不当得利款2500元。被告郑某某未作答辩。本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该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汇款凭证及手机短信为证,证据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郑某某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原告损失,应当归还原告2500元款项。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陶某某人民币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陶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丽杰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唐春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