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与义乌市××玩具有限公司、浙江××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义乌市××玩具有限公司,浙江××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华××玩具厂,陈甲,邢某某,陈某,陈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368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商城××楼。负责人张某。委托代理人徐某。委托代理人沈某某。被告义乌市××玩具有限公司。江××号。法定代表人陈甲。被告浙江××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区××路。法定代表人陈某。被告金华××玩具厂。投资人陈某。被告陈甲。被告邢某某。被告陈某。被告陈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诉被告义乌市××玩具有限公司、浙江××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华××玩具厂、陈甲、邢某某、陈某、陈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查封如下财产:一、被告浙江××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坐落于兰溪市兰江街道骅骝黄村地号为101-823-0-46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号:兰国用(2008)第101-3692号)。二、被告浙江××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坐落于兰溪市兰江街道骅骝黄村地块上的房产(权证号:兰房权证兰江字第××0023311号、第010023312号、第010023313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伟平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冯 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