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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莲民一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一初字第323号原告陈某某。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2010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樊世元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窦蓉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