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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民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朱兴敏与兴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兴敏,兴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511号原告:朱兴敏。被告:兴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国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兴敏与兴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兴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兴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兴敏撤回对被告兴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浙丽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骆俊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