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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应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某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刑初字第82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应某。因本案于2009年8月25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0)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应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0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应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应某与李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31日以(2008)杭西民一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被告人应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李克欠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542986元,另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78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259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应某逾期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受理李克的强制执行申请后,于2008年5月至2009年3月,先后向被告人应某发出财产申报令、执行通知书等,并多次找到被告人应某要求其执行法院判决。被告人应某于2009年1月6日、12日共支付给李克人民币22万元后,以各种理由拒不执行剩余款项共计人民币330884元。2009年8月25日,被告人应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其妻子章某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缴清了未归还的人民币33088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应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执行笔录、公司工商登记材料、汇款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章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根据被告人应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应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吕后旺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徐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