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虞商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洪灿生与陈才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灿生,陈才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349号原告洪灿生,南安市英都镇霞溪村坊脚东街42号,现住上虞市百官街道二号桥百官镇春兴水暖店,身份代码350583197311291010。委托代理人孙兴隆,上虞市虞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才锋,百官街道南二村潮五7-26号,身份代码330682197804300515。本院于2010年1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洪灿生与被告陈才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才锋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灿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灿生撤回对被告陈才锋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艳青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杜亚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