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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民初字第2515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李顺海与王瑞清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顺海,王瑞清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民初字第2515号原告李顺海。委托代理人胡彩华。被告王瑞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顺海与被告王瑞清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主体问题为由,于2010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瑞清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顺海撤回对被告王瑞清的起诉。审 判 长  朱小微人民陪审员  叶信者人民陪审员  潘光兴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陈姚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