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柯商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卓志华与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志华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商初字第89号原告:卓志华,退休职工,州市柯城区劳动路139号602室。委托代理人:杜世鸿,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衢州市上街62号。法定代表人:甘文智,理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卓志华与被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卓志华于2010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卓志华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对被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志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卓志华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徐星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