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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苍龙商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与陈先本、陈先用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陈先本,陈先用,陈如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龙商初字第83号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建兴东路72号。法定代表人:陈宏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秋分(曾用名张秋芬),1973年6月25日出生,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职员,住苍南县钱库镇龙亭西路112号。被告:陈先本,身份证号码330327198010221579,住苍南县龙港镇仕家洋村32-33号。被告:陈先用,身份证号码330327197207021592,住苍南县龙港镇仕家洋村274-275号。被告:陈如教,身份证号码330327196801071395,住苍南县龙港镇西河村5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陈先本、陈先用、陈如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于2010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6元,减半收取513元,由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判员  张全标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林正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