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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麟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麟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袁某某,男,汉族,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袁某某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袁某某自觉给付申请执行人所有的长条沙发、茶几、皮箱、被子、毛毯、炕桌、电视机等物品,并给付小麦折价款1000元,孩子抚育费(2009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1200元,该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八)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麟民初字第11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的第三、四、五项执行终结。本案收取执行费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宏平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田瑞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