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2173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郏宣康与隆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郏宣康,隆标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2173号原告:郏宣康,山市镇五峰村。被告:隆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泽楚路水仓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阮建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千军,住温岭市大溪镇小溪村金家1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宣康与被告隆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郏宣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郏宣康负担。审 判 员 蔡焱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代书记员 陈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