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深中法民五提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申请再审人深圳市坳X股份合作公司与被申请人伍某、深圳市谦XX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北X电器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深圳市坳X股份合作公司,伍某,深圳市谦XX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北X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深中法民五提字第52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坳X股份合作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伍某,男。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谦XX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朱某某,均为广东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北X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申请再审人深圳市坳X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坳X公司)与被申请人伍某、深圳市谦XX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谦XX公司)、深圳市北X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X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5日作出(2008)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0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坳X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8月7日作出(2009)深中法民五申字第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院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查明,伍某因与坳X公司、谦XX公司、北X公司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于2008年5月5日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达成调解协议,由坳X公司在调解书生效后90日内为伍某办妥房产证,北X公司和谦XX公司为办证提供必要协助,其中包括依XX居C栋一层01号房产。另查明,在谷某某、安某某诉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及坳X公司房产登记一案中,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深罗法行初字第124号行政判决,认定依XX居C栋一层01号房产原为楼梯入口,后改为商铺。国土部门在没有相应土地主管部门同意改变用途的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办理了房产证,应当撤销,故判决撤销涉案房产的房地产证。本院再审认为,涉案依XX居C栋一层01房实际是该栋楼房的出口,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8)深罗法行初字第124号行政判决已撤销了国土局为该房屋颁发的《房地产证》,原审调解书确认由申请再审人坳X公司将该房屋的产权办理至被申请人伍某名下,调解内容既无事实基础,又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8)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033号民事调解书;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再审案件受理费100元,该款深圳市坳X股份合作公司已预交,由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马 龙审 判 员 彭 亮代理审判员 胡 劭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郭春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