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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齐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熊关春与秦保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关春,秦保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齐民初字第10号原告:熊关春。被告:秦保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柯桥鉴湖路79号,组织机构代码:716182436。法定代表人:沈君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关春与被告秦保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熊关春撤回对秦保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8元,减半收取209元,由熊关春负担。审判员 ��钱舟琳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朱 陈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