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锦江民初字第1120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余定勇与四川太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定勇,四川太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1120号原告余定勇,男,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告四川太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张晖。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定勇与被告四川太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定勇于2010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定勇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定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定勇负担。审判员 叶红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肖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