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商终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林照霞与孙建晓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建晓,林照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商终字第1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建晓。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照霞。上诉人孙建晓因与被上诉人林照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瑞安市人民法院(2009)温瑞商初字第17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14日委托瑞安市人民法院向上诉人孙建晓送达了《受理上诉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825元,逾期不缴作自动撤诉处理。上诉人孙建晓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孙建晓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瑞安市人民法院(2009)温瑞商初字第178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金小鸣审判员 易景寿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吕月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