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长执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常柏荣、吴明田与杨富斌、周源、贾增益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9)长执字第00249号申请人常柏荣、吴明田申请执行杨富斌、周源、贾增益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1998)长经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本案执行标的为24500元。本次执行中,本院将此案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1999)长执字第249号案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方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