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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平商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董仲德与董仲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仲德,董仲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平商初字第11号原告:董仲德。被告:董仲达。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仲德与被告董仲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仲德于2010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仲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仲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超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邹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