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平商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董仲德与董仲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仲德,董仲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平商初字第11号原告:董仲德。被告:董仲达。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仲德与被告董仲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仲德于2010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仲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仲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超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邹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