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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2705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行诉被与梁××、胡××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行诉被,梁××,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70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行。所地绍兴市××××楼。法定代表人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被告梁××。被告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行诉被梁××、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0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2月4日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行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梁××、胡××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已当庭宣判。原告诉称,借款人梁××于2009年5月15日向本行申请个人商务贷款,经本行同意双方于2009年6月4日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和个人额度借款抵押合同。根据双方约定,原告向被告贷款45万元,借款额度有效期限自2009年6月4日至2010年6月4日。贷款利率6.318%,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9.477%,借款人以绍兴市世纪花园2幢408室,房产证号为房权证绍城始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绍市国用2003字第1-3141号房屋作贷款抵押物。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然被告梁××和共同借款人胡××于2009年9月携子全家外逃。故请求:一、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人民币450000元及利息9836.78元,并支付自2009年10月14日至本息(包括罚息)实际付清日为止;二、判令抵押物优先受偿原告;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两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原告提供,证据1、个人额度借款抵押合同1份、个人额度借款合同1份,证明原、被告借款、抵押关系。证据2、贷款情况说明1份、信贷业务管理单1份、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2份、个人贷款(手工)借据2份、小额贷款放款单2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45万元的事实。证据3、房屋抵押他项权利登记申请表1份、房屋他项权证1份、房地产抵押合同1份、非唯一住处声明1份、同意书1份;房产证、土地证、契税证各1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以其所有的世纪花园2幢408室房屋作为贷款抵押的事实。两被告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要件,且两被告放弃质证权利,故予以认定,可以证明本案事实。经审理本院认定,2009年6月4日,原、被告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和个人额度借款抵押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贷款45万元,借款额度有效期限自2009年6月4日至2010年6月4日;贷款利率6.318%,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9.477%,借款人以绍兴市世纪花园2幢408室房屋作为贷款抵押物。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但被告没有归还借款。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主体适格,内容合法,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据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对抵押物绍兴市世纪花园2幢408室(房屋所有权证号00017547)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被告梁××、胡××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可依法缺席审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胡××应归还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行借款人民币450000元及利息9836.78元(利息算至2009年10月14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6.318%计息,逾期贷款罚息按合同约定9.477%计付,计付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行对抵押物绍兴市世纪花园2幢408室(房屋所有权证号00017547)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198元,由被告梁××、胡××负担。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8198元,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000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邓平平代理审判员  赵 钦人民陪审员  陈美珍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