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柯商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衢州市金商源贸易有限公司与衢州市柯城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金商源贸易有限公司,衢州市柯城大酒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商初字第148号原告:衢州市金商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荷花中路234号。法定代表人:吴红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柴飞霞,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国庆,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衢州市柯城大酒店,住所地:衢州市西安路82号。法定代表人:吴育英,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金商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市柯��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市金商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衢州市金商源贸易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对被告衢州市柯城大酒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金商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元,减半收取96元,由原告衢州市金商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徐星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