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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禹民一初字第0046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开华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刘如明农村承包经营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开华农村承包经营户,刘如明农村承包经营户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禹民一初字第0046号原告:刘开华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刘开华,农民。委托代理人:洪克平,蚌埠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如明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讼代理人诉讼代表人:刘如明,农民。委托代理人:徐红凌,蚌埠市禹会区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开华农村承包经营户与被告刘如明农村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1月4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开华农村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开华农村承包经营户负担。审 判 长  陈国琨代理审判员  王 江人民陪审员  张炳林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童德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