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桐乌商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姚××与钱××、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钱××,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桐乌商初字第16号原告:姚××。委托代理人:殳××。被告:钱××。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诉被告钱××、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0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负担。审判员 金 叶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孙磊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