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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桐乌商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姚××与钱××、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钱××,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桐乌商初字第16号原告:姚××。委托代理人:殳××。被告:钱××。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诉被告钱××、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0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负担。审判员 金 叶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孙磊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