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武商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韩绍芳与陈玉民、陈玉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绍芳,陈玉民,陈玉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武商初字第68号原告:韩绍芳,县桐琴镇水韩上村韩宅环安路8—4号。委托代理人:郭海标。委托代理人:吴超。被告:陈玉民,农民,住武义县履坦镇陈家村陈家中路2号。被告:陈玉谨,农民,住武义县履坦镇陈家村二二八路1号。委托代理人:陈天法,。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绍芳与被告陈玉民、陈玉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绍芳于2010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绍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韩绍芳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陈胜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代书记员 雷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