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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商初字第2217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孔小芬与朱兴强、蔡慧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小芬,朱兴强,蔡慧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2217号原告:孔小芬。委托代理人:俞福庆。委托代理人:陈国杭。被告:朱兴强。被告:蔡慧萍。原告孔小芬(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朱兴强、蔡慧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春芳独任审判。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朱兴强下落不明,本案由简易程序转换成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小芬及其委托代理人俞福庆、陈国杭、被告朱兴强、蔡慧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3月28日朱兴强因其开办的酱鸭厂需要周转资金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现原告因急需资金向其催讨,其拒不归还。蔡慧萍系朱兴强前妻,双方于2009年7月29日协议离婚。因借款发生在其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93元(自2009年8月21日计至2009年9月22日,此后的损失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另计),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朱兴强辩称:10万元是2007年借的,借期一年满后,本人无力归还,故于2008年3月份重新出具了借条。款项用于归还赌债和其他开支。本人愿意承担还款责任,但目前没有还款能力。被告蔡慧萍辩称:原告是本人的婶婶,但其借款给朱兴强从未告知本人,一直到离婚以后,本人叔叔打电话给本人,本人才知道借款的事情。本人也未实际使用该笔钱,故不应承担还款责任。针对自己的主张,原告举证如下:1、借条一份,证明朱兴强向原告借款的事实。2、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证明二被告原系夫妻并于2009年7月29日协议离婚的事实。被告朱兴强、蔡慧萍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被告朱兴强、蔡慧萍未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所提交证据的三性均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本院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07年朱兴强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期一年届满后,朱兴强未能归还借款,其于2008年3月28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到原告10万元。二被告原系夫妻,于1992年9月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约定分别财产制。2009年7月29日二被告在浦江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载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为与杭州市三墩润达花园13幢2单元402室)和别克轿车(浙A×××××)归蔡慧萍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银行存款由各自享受和承担。本院认为,朱兴强向原告借款10万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佐证,事实清楚。原告要求朱兴强归还该款,并赔偿起诉之日起的利息损失,合法有据,但利息损失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即年息6.03%计算,为545元,原告主张的其他损失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该借款发生在朱兴强与蔡慧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朱兴强与蔡慧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约定分别财产制,故蔡慧萍应对朱兴强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朱兴强认为该笔借款用于归还赌债和其他开支,蔡慧萍认为其对借款不知情,也未实际使用该笔借款,但二被告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上述事实的真实性,故本院对蔡慧萍主张的其不应在本案中承担责任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朱兴强、蔡慧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孔小芬借款100000元,赔偿利息损失545元(暂计至2009年9月22日,此后至生效判决确定的支付日止的利息损失按年息6.03%的标准另计),合计100545元。二、驳回孔小芬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合计3334元,由孔小芬负担5元,由朱兴强、蔡慧萍负担3329元。朱兴强、蔡慧萍负担部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公告费300元,由朱兴强、蔡慧萍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孔小芬。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吕凤祥审 判 员  姚春芳人民陪审员  张庆华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黄燕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