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商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诸暨农村合作银行江藻支行与寿国军、章建良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诸暨农村合作银行江藻支行,寿国军,章建良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240号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合作银行江藻支行。江藻镇东沙村。负责人:陈利刚。委托代理人:王卫东,浙江诸暨农村合作银行江藻支行。工。被告:寿国军,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江藻镇半山村195号。被告:章建良,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江藻镇石壁山村128-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合作银行江藻支行与被告寿国军、章建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合作银行江藻支行于2010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合作银行江藻支行以被告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合作银行江藻支行撤回对被告寿国军、章建良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82元,依法减半收取1191元,由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合作银行江藻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鑫耿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许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