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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武王商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武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武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国明、祝德余借款与王国明、祝德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国明,祝德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武王商初字第10号原告:武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路37号。委托代理人:汤旭梅。被告:王国明,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义县王宅镇要巨村。被告:祝德余,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义县王宅镇要巨二村四路6号。原告武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于2010年1月12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及缴费通知书,但原告武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建华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陈武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