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德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德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倪某某工伤与倪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倪某某工伤,倪某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民初字第19号原告德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号。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被告倪某某。原告德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倪某某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不服德劳仲案字(2008)第771号仲裁裁决,起诉请求:1、撤销仲裁裁决;2、判决驳回被告的仲裁请求或裁定驳回被告的仲裁申请。经查:本案双方当事人对是否属于工伤存在争议,被告主张工伤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本院认为,第一,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对是否属于工伤存在争议,应当先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具体行政行为,不是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第二,原告起诉的请求不是本院的受案范围。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德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公民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代书记员 张锦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