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催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先进光电器材(深圳)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先进光电器材(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甬慈催字第164号申请人先进光电器材(深圳)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保安社区毅邦工业区3号1栋1楼101。法定代表人:梁果康职务:总经理申请人先进光电器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9年11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先进光电器材(深圳)有限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汇票号码EA/0101594567,出票日期是2009年09月24日,出票金额是100000元,出票人宁波惠康国际工业有限公司,帐号33×××57,收款人慈溪市科海电子有限公司,帐号39×××98,付款行中国建设银行慈溪市支行,行号105332551006,背书人慈溪市科海电子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先进光电器材(深圳)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徐利丹审判员 宋国梁审判员 张南芾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王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