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椒商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台州健身鞋业有限公司与李建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健身鞋业有限公司,李建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椒商初字第30号原告:台州健身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横峰街道西洋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金宗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卓茂才,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龙(又名李太健),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妥桥村248号。身份证号码:332601196408252215。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健身鞋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建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健身鞋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对被告李建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正当行使诉权行为,本案无涉及其他违法事由,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健身鞋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60元,减半收取9630元,由原告台州健身鞋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乐程人民陪审员 何方富人民陪审员 李赛珠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郑楚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