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415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宁波海曙宏润筛网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新世纪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海曙宏润筛网有限公司,慈溪市新世纪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4151号原告:宁波海曙宏润筛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灵桥路219号。法定代表人:王彦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杏春,男,1962年9月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慈溪市。被告:慈溪市新世纪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逍林镇樟新南路329国道口。法定代表人:张云桥,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海曙宏润筛网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新世纪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海曙宏润筛网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海曙宏润筛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8.50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审 判 长 沈国文代理审判员 陆潇岚代理审判员 孙赟峰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代书 记员 许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