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锦江民初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治文与李明凤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治文,李明凤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714号原告李治文,男,193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委托代理人陈烨,成都市锦江区环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敏,成都市锦江区环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明凤,女,195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治文与被告李明凤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治文于2010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治文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明凤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治文撤回对被告李明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治文负担。审判员 杨 琴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张玉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