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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海法商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泰州市永丰海运有限公司与洋浦金腾船务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永丰海运有限公司,洋浦金腾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海法商初字第40号原告:泰州市永丰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州市江洲南路100-31号。法定代表人:仇丙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柚牧,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雨佳,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洋浦金腾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洋浦兴立大厦702室。法定代表人:林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新颖,上海海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市永丰海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洋浦金腾船务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州市永丰海运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泰州市永丰海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市永丰海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64元,减半收取1632元,由原告泰州市永丰海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雪锋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邓晓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