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象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0-02-04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董传西与张才华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传西,张才华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民初字第155号原告:董传西。被告:张才华,成年,厨师。原告董传西与被告张才华相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陶振明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传西于2010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理,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传西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董传西承担40元。审 判 员 陶振明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代书记员 励芝燕 来自